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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从“占补平衡”到“进出平衡”,耕地保护提质升级新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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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自然资源大讲堂
2022/06/15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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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导语:耕地“进出平衡”是继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后,耕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又一次制度创新,耕地“进出平衡”实现了对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有效管控。

导语:耕地“进出平衡”是继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后,耕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又一次制度创新,耕地“进出平衡”实现了对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有效管控。

一、何为耕地“进出平衡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规定:

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恢复、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耕地“进出平衡”首先在县域范围内落实,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在市域范围内落实。

对耕地实行用途管制,落实“进出平衡”,就是要求把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要把另外的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

通俗地说,耕地进出平衡就是“拆东墙补西墙”。耕地“进出平衡”是对绿化造林、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补救措施,也是守住耕地红线的创新之举。

二、“进出平衡”与“占补平衡”的区别

耕地“占补平衡”是指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需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进出平衡”是针对耕地转为林地、园地进行用途管制。
 
从耕地流向来看,耕地“进出平衡”管控的是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而耕地占补平衡管控的是耕地转为建设用地。

从指标来源来看,耕地“进出平衡”管控的是非耕农用地,而耕地“进出平衡”管控的是非耕地("二调”为耕地及可调整地类除外)。耕地“进出平衡”和“占补平衡”是并列的两套用途管制制度,指标实行独立管理。

三、耕地“进出平衡”的适用范围

耕地的“进出平衡”仅适用于一般耕地(即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确需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情况,而永久基本农田则不得用于耕地“进出平衡”,即不得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具体而言,一般耕地改变耕地地类且需要开展耕地“进出平衡”的情形包括:

1.经批准实施的国土绿化(含绿化带)工程。

2.经批准实施、在耕地上建设的农田防护林、沟渠、农村道路等工程。

3.经批准实施,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项目。

4.经批准实施的新增设施农业建设项目。

5.在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2020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印发之后,未经批准将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且确实难以恢复的情形。

6.其他应认定属于改变耕地地类、需开展耕地“进出平衡”的情形。

但是,因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等原因造成一般耕地改变耕地地类的,则不需要开展耕地“进出平衡”。

四、耕地平衡的现状

当前,各级政府更多的强调耕地占补平衡,注重对建设占用耕地进行补充。但对于耕地因“非粮化”流向园地、林地导致的耕地减少现象,很少通过将同等数量的园地和林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实现耕地进出平衡,导致耕地“入不敷出”,要推动耕地“进出平衡”就需要精准抓手。

目前,各地积极尝试探索建立耕地“进出平衡”制度,严控耕地转为林地、园地,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五、耕地“进出平衡”的管理流程

1.向乡政府进行耕地拟转“出”申报(发包方、经营者、实施单位)
2.向县级政府提出耕地“进出平衡”的意见(乡镇政府);
3.组织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县级政府);
4.组织实施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县级政府);
5.监督检查。耕地卫片监督;年度国土变更监督;耕地保护动态监测监管(国家、省、市、县自然资源部门);
6.结果运用。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督促整改;公开通报(国家、省、市、县自然资源部门)。

从“占补平衡”到“进出平衡”,实际上是 从管控建设占用和管控农地互转的不同角度,共同构建了耕地用途管制的制度架构,从而构筑了严格保护耕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制度长城”。

六、耕地“进出平衡”改进举措

要严格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国家层面应出台耕地进出平衡的具体操作细则,明确“出”需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报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承担从其他农用地恢复为同等数量耕地的义务;“进”应符合耕地认定标准,并经验收确认,上图入库。地方政府应做好耕地保护利用规划,严控耕地流出,加强进出平衡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因“非粮化”问题流出的耕地,要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运用好经济激励手段。对于耕地保护任务重且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中央应加大财政补贴和转移支付力度,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奖补和转移资金要更多地落实到耕地保护的直接责任主体农民身上,更好地激发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