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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通知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
近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地籍调查工作机制促进地籍数据共享应用更好支撑确权登记、服务自然资源管理。

《通知》指出:
● 新时代的地籍,以权利归属为核心,准确记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等信息,客观反映不动产权利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状况,构成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两统一”职责的产权底板。
● 新时代的地籍工作,为审批、供应等自然资源相关管理环节提供基础支撑,为明晰产权、定分止争、维护资源资产权益提供根本保障,为不动产安全交易和有序流转、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夯实产权基石。
《通知》要求:健全地籍调查工作机制
1► 统一地籍调查要求:涉及不动产权利设立或自然资源首次登记的应当开展地籍调查,已有调查成果符合要求的除外。
建设项目用地用海用岛报批阶段:开展地籍调查(土地勘测定界),支撑用地用海用岛审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等工作。
土地供应阶段:设定不动产单元(宗地),开展地籍调查,支撑供地、土地首次登记、“交地即交证”等工作。
竣工验收阶段:设定房地一体不动产单元,开展地籍调查,支撑规划用地核实、房屋首次登记、“交房即交证”等工作。
2► 明确地籍调查主体:按照“谁需要、谁组织”原则确定地籍调查实施主体
《通知》要求规范开展地籍调查
01/规范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地籍调查以不动产单元或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为基本作业单位。应依据规划、审批等材料,设定不动产单元或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编制单元代码,并一直沿用。
02/严格地籍调查程序:各地要按照《地籍调查规程》(详细解读附后)等要求,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地籍调查,确保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成果,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核实。
0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当事人应自行委托地籍调查机构开展地籍调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调查机构。
政府出资开展地籍调查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选择地籍调查机构。
《通知》要求严格审核地籍调查成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确定地籍调查成果审核责任主体。加快建设地籍数据库,分级建设地籍数据库,并持续提升地籍数据完整性和覆盖度,力争用3~5年时间建成较为完整的地籍数据库,探索运用实景三维中国建设成果,建设三维地籍数据库。强化地籍数据共享应用和动态更新。
《通知》提出:
一图读懂《地籍调查规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