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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如何验收?操作路径已明晰
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明确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有关要求的通知》。
明确复垦修复土地验收的核实内容、要求验收程序、信息填报、结果运用等工作细则,
《通知》明确:
✦ 存量采矿用地分为➤义务人灭失的“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和存在义务人并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企业存量采矿用地”。
✦ 对于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按照“谁实施、谁负责”原则;对于企业存量采矿用地,按照“边开采、边治理”原则,实施复垦修复。
《通知》强调:
《通知》明确:
《通知》要求:
《通知》出台背景:地方开展验收主要内容和程序工作中需要重点把握的事项,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出台背景细化落实采矿用地保障新政
这次印发《通知》,是对采矿用地保障新政策的细化落实,是探索构建矿山生态修复市场化机制的深化实践。其核心目的是明晰复垦修复验收的操作路径,有效衔接腾退建设用地和新增耕地的指标入库、流转使用等工作,进一步发挥政策合力、释放政策红利,充分调动采矿企业和地方节约用地、复垦修复的主动性。
关于验收核实内容,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审查项目合法合规性。重点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复垦修复后的土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及管控要求、纳入验收范围的土地是否地类清晰、权属无争议等。二是核实复垦修复前存量采矿用地情况。对于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依据历史遗留矿山核查成果认定的义务人已灭失且未治理图斑,并套合项目立项时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认定实施前项目范围内地类及面积;对于企业存量采矿用地,通过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认定采矿用地的范围、地类及面积。三是核定复垦修复后地类、面积和质量。根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或通过日常变更机制并经国家核查认定的结果,核定项目竣工后实施范围内的地类和面积。复垦为新增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要符合相关认定标准和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等。此外,《通知》强调要加强验收后土地跟踪管理,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为规范使用腾退指标提供保障。
关于验收程序,总体要求是市县初验、省级终验。涉及新增耕地拟用于占补平衡的,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同步开展补充耕地验收。验收程序主要包括3个环节:一是验收申请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复垦修复项目,由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企业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项目,由采矿企业或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二是初验由市县共同组织。市县开展初验前,应先开展地类认定工作,根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或经国家核查认定的日常变更结果出具初验意见。初验合格的,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终验。三是终验由省级组织。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市县提交的验收材料开展终验,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检查,形成终验意见。
为保障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全流程、可追溯管理,更好与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国土调查云等系统衔接,目前,相关司局正在研究建设和完善全国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验收信息系统、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等,届时将组织开展专门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