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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系列解读⑦:全面提升土地执法效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新修订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强化违法用地法律责任,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全面提升土地执法效能。
1 ➤ 完善土地执法监管机制:“共同责任”“行刑衔接”和“土地执法动态巡查”等机制,在推动实现土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次修订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推行联合执法,提升土地执法效能;与司法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程序和标准,推进信息共享和案情通报制度化”“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土地执法动态巡查机制”。
通过将土地执法实践中这些好的制度和做法上升为地方法规,将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土地执法监管机制,有力提升我省土地执法监管效能,为新时期我省的土地执法工作提供更加完备的法治保障。
2 ➤ 明确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或指定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
如何处置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一直是困扰基层执法的一个难题。
本次修订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行或者指定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具体规定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01 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02 使市县两级政府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处置规定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03 市县两级政府依法制定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规定后,将有效改善基层“移交难”“处置难”的窘迫局面。
同时, 将极大的震慑违法用地者,提升执法效能,彰显法律威严。
3 ➤ 补充完善罚则体系:实施办法结合执法实践需求,进一步补充完善罚则体系。
01 增加了违法占用未利用地的法律责任规定,明确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规定处罚”。
02 增加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开展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道、挖田造湖造景等活动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条款 弥补了上位法关于违法占用未利用地查处规定的漏洞,将国办禁止性规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是落实耕地保护“长牙齿”的切实举措,将对我省严格耕地保护,严肃土地执法产生深远影响。